贏了官司卻被罰款?洞口法院作出2024年首份司法懲戒決定書
2024-01-26 15:35:59
來源:湖南法治報 | 編輯:樊芳 | 作者: | 點擊量:29513
湖南法治報訊(通訊員 付軍慧 蔣志龍)近日,洞口縣人民法院對一名在微信群發(fā)布庭審視頻并辱罵、威脅證人的當事人肖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決定。
2024年1月,肖某作為原告在洞口縣人民法院石江法庭參加一起物權(quán)糾紛案件庭審。庭審過程中,被告申請三名證人出庭作證,在證人發(fā)表證言期間,肖某對三人的陳述心懷不滿,擔心證人證言影響案件公正裁判,便無視法庭紀律,利用法官及被告等人視線盲區(qū),使用手機偷偷拍攝證人出庭作證的照片及視頻。在庭審結(jié)束幾天后,肖某將視頻及照片發(fā)送至400余人的本地微信群,并發(fā)表了辱罵、威脅證人等言論。
針對原告的行為,洞口法院司法警察大隊立即展開調(diào)查,并對肖某進行傳喚,肖某對偷拍庭審視頻并在微信群辱罵威脅證人的事實供認不諱,經(jīng)法警釋法明理,肖某對自己行為深感后悔并寫下檢討書。洞口法院依法對肖某作出罰款3000元的處罰決定,之后,肖某主動繳納了罰款并在微信群發(fā)布了道歉聲明。
法官提醒,法庭內(nèi)訴訟雙方均有合法表達訴求的權(quán)利,也有遵守法庭規(guī)則的義務(wù),任何違反法庭規(guī)則的行為都是對司法權(quán)威的挑戰(zhàn);證人出庭作證,其人身安全、財產(chǎn)安全及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,訴訟雙方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,任何一方違法都將受到法律制裁。肖某作為原告的物權(quán)糾紛案件,經(jīng)開庭審理,法院依法支持了其訴訟請求,但是因為肖某對法律的無知和一時沖動,導(dǎo)致贏了官司卻要承擔3000元的罰款,實在得不償失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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責編:樊芳
一審:樊芳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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